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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地小說網 > 大秦帝國(套裝) > 正文 六 走出暴秦說誤區:秦帝國法治狀況之歷史分析

        正文 六 走出暴秦說誤區:秦帝國法治狀況之歷史分析

        秦法酷烈,歷來是暴秦說的又一基本論據。

        這一立論主要有五則論據:其一,秦法繁細,法律條目太多;其二,秦法刑種多,比古代大為增加;其三,秦法刑罰過重,酷刑過多;其四,秦時代罪犯多得驚人;其五,秦法專任酷吏,殘苛百姓。舉凡歷代指控秦法,無論語詞如何翻新,論據無出這五種之外。認真分析,這五則論據每則都很難成立,有的則反證了秦法的進步。譬如,將“凡事皆有法式”的體系性立法看做缺陷,主張法律簡單化,本身就是“蓬間雀”式的指責。

        首先,所有指控都有一個先天缺陷:說者皆無事實指正(引用秦法條文或判例)或基本的數字論證,而只有盡情的大而無當的怨毒咒罵。羅列代表性論證,情形大體是:第一論據,西漢晁錯謂之“法令煩僭”,并未明秦法法條究竟幾多,亦未明究竟如何煩亂慘痛,而只是宣泄自己的厭惡心緒。第二第三論據,除《漢書·刑法志》稍有列舉云:“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叁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烹之刑”外,其余盡是“貪狼為俗”、“刑罰暴酷,輕絕人命”之類的宣泄式指控。第四則論據更多渲染,“囹圄成市,赭衣塞路”,“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百姓側目重足,不寒而栗”,“斷獄歲以千萬數”,“刑者甚眾,死者相望”,等等等等。依據此等夸張描繪,秦時罪犯簡直比常人還要多,可能么?第五則論據也盡是此等辭,“獄官主斷,生殺自恣”,“殺民多者為忠,厲民悉者為能”,“賊仁義之士,貴治獄之吏”等等等等。

        這一先天缺陷所以成為通病,是中國史學風氣使然么?

        當然不是。中國記史之風,并非自古大而無當,不重具體。《史記》已經是能具體者盡具體了,不具體者則是無法具體,或作者不愿具體也。到了《漢書》,需要具體了,也可以具體了,便對每次作戰的傷亡與斬首俘獲數字,都記錄詳盡到了個位數,對制度的記述更為詳盡了。也就是說,對秦法的籠統指控,不能以“古人用語簡約,習慣使然”之類的說辭搪塞。就事實而論,西漢作為剛剛過來人,縱然帝國典籍庫焚毀,然有蕭何第一次進咸陽的典籍搜求,又有帝國統計官張蒼為西漢初期丞相,對秦法能無一留存么?更重要的現實是:秦在中央與郡縣,均設有職司!法典保存與法律答問的“法官”,西漢官府學人豈能對秦法一無所見?秦末戰亂能將每個郡縣的法律原典都燒毀了?只要稍具客觀性,開列秦法條文以具體分析論證,對西漢官員學人全然不是難事。其所以不能,其所以只有指斥而沒有論證,基于前述之種種歷史背景,我們完全有理由認定:這種一味指控秦法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種政治需要,而不是客觀論證。

        唯其如此,這種宣泄式指控不足以作為歷史依據。

        要廓清秦法之歷史真相,我們必須明確幾個基本點。

        其一,秉持文明史意識,認知秦法的歷史進步性質。

        秦國法治及秦帝國法治,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個自覺的古典法治時代,在中國文明史上具有無可替代的歷史地位。秦之前,中國是禮治時代。秦之后,中國是人治時代。只有商鞅變法到秦始皇統一中國的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國走進了相對完整的古典法治社會。這是中國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個古典文明時代最大的驕傲,最大的文明創造。無論從哪個意義上審視,秦法在自然經濟時代都具有歷史進步的性質,其總體的文明價值是沒有理由否定的。以當代法治之發達,比照帝國法治之缺陷,從而漠視甚或徹底否定帝國法治,這是摒棄歷史的相對性而走向極端化的歷史虛無。依此等理念,歷史上將永遠沒有進步的東西值得肯定,無論何時,我們的身后都永遠是一片荒漠。

        基于上述基本的文明史意識,我們對秦法的審視應該整體化,應該歷史化地分析,不能效法曾經有過的割裂手法——僅僅以刑法或刑罰去認知論定秦法,而應該將秦法看做一個完整的體系,從其對整個社會生活規范的深度、廣度去全面認定。即或對于刑法與刑罰,也當以特定歷史條件為前提分析,不能武斷地以秦法有多少種酷刑去孤立地評判。若沒有整體性的文明歷史意識,連同秦法在內的任何歷史問題,都不可能獲得接近于歷史真相的評判。

        其二,認知秦法的戰時法治特質,以此為分析秦法之根本出發點。

        秦法基于戰國社會的“求變圖存”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戰時法治,而不是常態法治。此后一百多年,正是戰國大爭愈演愈烈的戰爭頻仍時代,商鞅變法所確立的法典與法治原則,也一直沒有重大變化。也就是說,從秦法確立到秦統一六國,秦法一直以戰時法治的狀態存在。作為久經錘煉且行之有效的一種戰時法治體系,秦法自然不會無緣無故地改弦更張。法貴穩定,這是整個人類法治史的基本經驗。一種戰時法治能穩定持續百余年之久,這意味著這種戰時法治的成熟而有效。帝國建立而秦始皇在位的十二年,又因為大規模文明建設所需要的社會動員力度,因為鎮壓復辟所需要的社會震懾力度,也因為尚無充裕的社會安定而進行歷史反思的條件,帝國在短促而劇烈的文明整合中,幾乎沒有機會去修改秦法,使戰時法治轉化為常態法治。是故,直到秦始皇突然死去,秦法一直處于戰時法治狀態,一直沒有來得及大規模地修訂法律。

        從文明史的意義上說,秦帝國沒有機會完成由戰時法治到常態法治的轉化,是整個中國民族在原生文明時代巨大的歷史缺憾。而作為高端文明時代應該具有的文明視野,對這一法治時代的審視,則當準確地把握這一歷史特質,全面開掘秦法的歷史內涵,而不能以當代常態法治的標準去指控古典戰時法治的缺憾,從而抹煞其歷史進步性。果真如此,我們的文明視野,自將超越兩千余年“無條件指控”的堅冰誤區。

        其三,認知作為戰時法治的秦法的基本特征。

        戰時法治,從古到今都有著幾個基本特征。即或到了當今時代,戰時法治依然具有如此基本特征。戰時法治的超越時代的基本特征,是五個方面:一則,注重激發社會效能;二則,注重維護社會穩定性;三則,注重社會群體的凝聚力;四則,注重令行禁止的執法力度;五則,注重發掘社會創造的潛力。

        就體現戰時法治的五大效能而,帝國法治的創造性無與倫比。第一效能,秦法創立了“獎勵耕戰”的激賞軍功法,使軍功爵位不再僅僅是貴族的特權,而成為人人可以爭取的實際社會身份;第二效能,秦法確立了重刑原則,著力加大對犯罪的懲罰,并嚴防犯罪率上升;第三效能,秦法創立了連坐相保法,著力使整個社會通過家族部族的責任聯結,形成一個榮辱與共利害相連的堅實群體;第四效能,秦法確立了司法權威,極大加強了執法力度,不使法律流于虛設;第五效能,秦法確立了移風易俗開拓稅源的法令體系,使國家的財力戰力在可以不依靠戰爭掠奪的情況下,不斷獲得自身增長。

        凡此創造,無一不體現出遠大的立法預見性與深刻的行法洞察力。

        這一整套法律制度,堪稱完整的戰時法治體系。戰時法治體系與常態法治體系的相同處,在于都包括了人類法律所必需的基本內容。其不同處,則在于戰時法治更強調秩序效能的迅速實現,更強調對人的積極性的激發。是故,重賞與重罰成為戰時法治的永恒特征。秦法如此,后世亦如此,包括當代法治最為發達的國家也如此。從此出發審視秦法,我們對諸如連坐法等最為后世詬病的秦法,自然會有一種歷史性的理解。連坐相保法,在中國一直斷斷續續延伸到近現代才告消失,期間意味何在?何以歷代盡皆斥責秦法,而又對秦法最為“殘苛”的連坐制度繼承不悖,這便是“外王而內法”么?這種公然以秦法為犧牲而悄悄獨享其效能的歷史虛偽,值得今天的我們肯定么?

        其四,秦法的社會平衡性,使其實現了古典時代高度的公平與正義原則。

        從總體上說,秦法的五大創造保持了出色的社會平衡:激賞與重刑平衡,尊嚴與懲罰平衡,立法深度與司法力度平衡,改進現狀與發掘潛力平衡,族群利益與個體責任平衡,國家榮譽與個體奮發平衡。法治平衡的本質,是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正因為秦法具有高度的社會平衡性,所以才成為樂于為秦人接受的良性法治,才成為具有高度凝聚力與激發力的法制體系。

        在一個犯罪成本極高,而立功效益極大的社會中,人們沒有理由因為對犯罪的嚴厲懲罰,而對整個法治不滿。否則,無以解釋秦國秦人何以能在一百余年中持續奮發,并穩定強大的歷史事實。荀子云:“秦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數者何?不是法治公平正義之力么?在五千年的中國歷史上,甚或在整個人類的文明史上,幾曾有過以罪犯成軍平亂的歷史事實?可是在秦末,卻發生了在七十萬刑徒中遴選數十萬人為基本構成,再加官府奴隸的子弟,從而建成了一支精銳大軍的特異事件。且后來的事實是:章邯這數十萬刑徒軍戰力非凡,幾乎與秦軍主力相差無幾,以致被項羽集團視為純正的秦軍,而在投降后殘酷坑殺了二十萬人。

        這一歷史事實,說明了一個法治基本現象:只有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才能使被懲罰者的對立心態消除。在一個法治公平——立法與司法的均衡公平——的社會里,罪犯并不必然因為自己身受重刑而仇恨法治,只有在這樣的法治下,他們可以在國家危難的時候拿起武器,維護這個重重懲罰了他們的國家。

        另一個基本事實是:秦國與秦帝國時代,身受刑罰的罪犯確實相對較多,即或將“囹圄成市,赭衣塞路”、“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這樣的描繪縮水理解,罪犯數量肯定也比后世多,占人口比例也比后世大。然則,只要具體分析,就會看出其中蘊含的特異現象。

        其一,秦之罪犯雖多,監獄卻少。大多罪犯事實上都在松散的監管狀態下從事勞役,否則不能“赭衣塞路”。說監管松散,是因為當時包括關中在內的整個大中原地區并無重兵,不可能以軍隊監管刑徒,而只能以執法吏卒進行職能性監管,其力度必然減弱。從另一方面說,秦始皇時期敢于全力以赴地屯戍開發邊陲,敢于將主力大軍悉數駐扎陰山、嶺南兩大邊地,而對整個腹心地域只以正常官署治理,如果法制狀況不好且罪犯威脅極大,如果對法治沒有深厚的自信,敢如此么?直到秦二世初期大作始皇陵、阿房宮,關中依然沒有大軍。后來新征發的五萬“材士”駐屯關中,也沒有用于監管罪犯。凡此等等,意味何在,不值得深思么?

        其二,秦之罪犯極少發生暴動逃亡事件。史料所載,只有秦始皇末期驪山刑徒的一次黥布暴動。相比于同時代的山東六國與后世任何政權,以及同時代的西方羅馬帝國,這種百余年僅僅一例的比率是極低的。這一歷史現象說明:秦帝國時代,罪犯并不構成社會的重大威脅力量,甚或不構成潛在的威脅力量,反而成為了一支擔負巨大工程的特殊勞動力群體,最后甚或成為了一支平亂大軍。若是一個法治顯失公平的社會,不會如此自信地使用罪犯力量,罪犯群體也不會如此聽命于這一政權。當陳勝的“數十萬”周文大軍攻入關中之時,關中已經無兵可用,其時若罪犯暴動,則秦帝國的根基地帶立即便會轟然倒塌,陳勝農民軍便將直接推翻秦帝國。而當時的事實卻恰恰相反,七十余萬罪犯非但沒有借機逃亡暴動或投向農民軍,反而接受了官府整編,變成了一支至少超過二十萬人的平亂大軍。一個基本的問題是:假若罪犯不是自愿的,帝國官府敢于將數十萬曾經被自己懲治的罪犯武裝到牙齒么?

        而如果是自愿的,這一現象意味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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