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董說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為基數,三十倍于古,是九十日。董仲舒列舉了這九十日的大體構成:“月為更卒”,每年要有一個月給縣里做工;“復為正一歲”,再給郡里每年也要做工。按照邏輯,按照歷代史家的注釋,這里的“一歲”不是一次性一年出工,而是一人一生總計服郡徭役一年,每年分攤出工。第三項“屯戍一歲”,每人一生中要給國家一次性守邊一年。對董仲舒的分項說法,《史記》注解引師古之說,替董仲舒解釋云:“率計,今人一歲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于古也!”所謂率計,便是大體計算之意。顯然,這一歸納沒有說明一個男丁一年中究竟有多長時段的徭役,而只依據大體計算而籠統指斥“三十倍多于古也”,有失武斷過甚。
以董仲舒之說,一個男丁在一生中究竟要分攤多少徭役?
可以有四種計算方法:
其一,若以“能勞”為準,將一個男丁的徭役期限假設在二十歲至五十歲之間(二十歲加冠,五十歲稱老),其有效勞役的基數時間為三十年;則三項徭役合計總量為五十四個月,具體均攤出工,則《史記》所云之“率計”,只有月余。
其二,若以六十歲一生為基數,則徭役總量為八十四個月,分而攤之,“率計”仍然只有月余。
其三,以六十歲一生為基數,以三十年“能勞”期為有效徭役征發時段,在三十年內服完八十四個月徭役,則“率計”兩月余,還是不到三個月,仍然不到“三十倍于古”的九十日。
其四,只有以八十歲一生為基數,徭役總量為一百零四個月,以三十年精壯期服完徭役,其“率計”才可能超過三個月,實現董仲舒“三十倍于古”的宏大設想。然則,一個自然經濟時代的政權,設定男人每人八十歲壽命而規定徭役,現實么?可能么?只怕董仲舒自己都要臉紅了。
籠統指斥其“三十倍于古”,既夸大事實,也毫無實際意義。
即或不與董仲舒認真計較,便以第三種方法計,在實際中也遠非那么不堪重負。國家征發徭役,只要不瘋狂到要自斷生計,大體皆在每年農閑征發,而不可能在農忙時期征發。而那個時代的實際農閑時間,每年無論如何在三個月之上。歷史的事實是,每年月余的徭役,在戰國時代不足論。即或接近三個月,也不可能達到嚴重威脅民眾生存的地步。
秦帝國是一個大規模建設的時代,精壯男子每人每年服徭役一月余或兩月余,客觀地說,遠在社會容忍底線之中。以秦帝國刻石所,民眾在秦始皇時期是大為歡悅地迎接太平盛世的。即或我們將刻石文辭縮水理解,至少也是沒有反抗心理的。其另一個基本原因,便是帝國工程的絕大多數都是利國利民的。疏通川防、開拓道路、抵御匈奴、南進閩粵、大興水利、銷毀兵器、遷徙人口填充邊地等等等等。除了搬遷重建六國宮殿,秦始皇時期沒有一件值得指控的大工程。以戰國民眾在大爭之世所錘煉出的理解力,是會敏銳體察出惡政與善政區別的。只是到了秦二世時期,才因驪山陵與阿房宮的大規模建造而偏離社會建設軌跡,使工程徭役具有奢靡特質。如此大背景下,才有了陳勝吳廣因“失期皆斬”面臨生死抉擇而不能容忍而舉事反秦的社會心理動因。這與秦政的本來面目與總體狀況,并非一事。以文明歷史的評判意識,不當以胡亥趙高的昏聵暴虐取代帝國整個時期,更不能以此取代整個原生文明時代。
還有一個重大的歷史現象必須申明:舉凡歷史上的強盛時代或富裕國家,其稅率與征發率必然相對高;舉凡歷史上的不發達時代,或大貧困大蕭條時代及貧窮國家,其稅率與征發率必然很低或極低;直至當代,依然如此。
秦帝國正是前一種時代,前一種國家,其稅率與徭役征發“年率”雖相對較高,但卻是建立在自覺地大力發展生產力基礎上的,其性質絕非對貧瘠的掠奪,而是在高度生產力水平上積聚社會財富,為社會進行大規模的建設。其后,秦末大動亂大復辟,將秦帝國建設成果悉數摧毀,“民失作業,而大饑饉。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天下既定,民無蓋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駟,而將相或乘牛車。”在此等經濟大蕭條社會大貧困下,西漢即或實行了“什五稅一”甚或“三十稅一”,達到十五分之一與三十分之一的極低稅率,其窮困狀況仍然慘不忍睹。漢文帝時期,賈誼的《論積貯疏》猶云:“漢之為漢幾四十年矣!公私之積,猶可哀痛。失時不雨,民且狼顧;歲惡不入,請賣爵子。既聞耳矣,安有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驚者!”
這一基本的歷史現象,給我們的歷史意識提出了一連串的尖銳問題。
在大貧困大蕭條時代的低稅率低征發,與大發展大興盛時代的高稅率高征發之間,我們究竟應當如何評判?假如要我們選擇,我們選擇什么?貧困的低稅率低征發,果真是“仁政”么?富有的高稅率高征發,果然是“暴政”么?此等對比之法,果真有實質意義么?果真能說明問題么?果真值得作為最重要的依據去評判文明史么?兩千余年來,我們一直在指控強盛秦帝國的高稅率與高征發,我們一直在贊頌生產力低下時代與大貧困時代的“輕徭薄賦”,這符合歷史演進的本質法則么?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邏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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