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個晴朗的上午,太陽炙烤著大地,長花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其他的都好說,勞動仲裁中都已經確認了,而周云要舉證證明的有兩點,其中一點是,薪酬發放問題,而另一點是業務組成問題。
這也是勞動仲裁中的核心爭議問題,郎心公司認為自己不負責薪酬發放,段立偉從事的不是他們公司的業務。
顯而易見,你接單從平臺上接,和我們也沒有關系,所以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
至于管理這個,確實是存在管理行為,這個沒辦法否認,因為在勞動仲裁中已經有了每周開會以及請銷假聊天記錄等等的證據。
請銷假聊天記錄和程序記錄等等在勞動糾紛中的證明力度很大。
為什么呢,你看我不干活得和你請假,這證明了什么,證明你對我進行了管理對不對。
這也算是另一個小竅門吧,日常工作中有時候可以專門去請個假,病假事假都行。
不管公司批不批,這都算是有力證據,可以證明公司對你進行了實質性管理。
我們不是說要像那些“勞動碰瓷人”一樣,就是明知道對方故意不簽合同,然后入職收集證據,沒多久就提起仲裁,要拿雙倍工資……
公司可以請律師請法務來設計法律護城河,那勞動者同樣要有自己的一套智慧,要在日常生活中稍微注意一下證據的收集。
這純粹是一種自保的手段,省的到時候發生糾紛要起訴,結果連個證據都拿不出來。
勞動糾紛,但凡平時稍微注意一下,其實真的很簡單,自己就能去做。
歸正傳,現在周云已經有了充分證據,就是那兩份合同。
首先就是洪泉公司和立下公司簽訂的合同,證明該地區的外賣業務已經委托給了立下公司。
然后便是立下公司和朗心公司之間的合同,證明該項業務承包給了朗心公司,薪酬發放則是由立下公司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構飛公司負責。
這樣證據鏈就已經全了。
雖然用了那么多手段遮掩,但其實這個錢還是勞動報酬。
然后這個業務也確定是朗心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那就完美符合原勞動部發的《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首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實體資格,沒問題,完美符合。
其次,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段立偉都得專門請假,那肯定是服從朗心公司的規章制度,然后從事的也是朗心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完美符合。
最后,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兩份合同可以完美證明,確實是業務組成部分。
打官司就這樣,根據規定收集證據往里套就行,誰套的更好,那就誰贏。
朗心公司和立下公司都沒有請律師,這情況潘總專門找律師咨詢過,基本上沒什么翻盤的可能。
證據這么充分,沒辦法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