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乙將此與欠租混為一談,亦有糾纏之嫌。
最關鍵之處,在于案情敘述中隱含的時間線與因果關系。
題目只“連年災荒,收成不足”,未明具體是哪幾年災荒,與那“欠租三年”是否完全對應?
那“豐年補繳”的口頭約定,是何時所立?是在欠租之前、之中還是之后?
這些模糊之處,正是考察判案者能否發現疑點、厘清關鍵的地方。
若不能細察,很容易陷入“欠債還錢”的簡單思維,或者被“毆傷”一事帶偏方向,忽略了田租糾紛本身的核心證據與情理。
王明遠略一沉吟,心中已有計較。
此題之判,絕不能簡單支持任何一方,需分步厘清,衡情酌理。他提筆在草稿紙上寫下判詞要點:
“查田租之事,當以契約為要......”
“至若乙訴甲家丁毆傷其子一節,與本案田租無涉,應另案處理,乙不得以此為由,抵賴田租......”
最后,他寫下判決核心:“綜上,本案田租糾紛,暫緩決斷。俟鄉里查證災情、質證口頭約定后,再行裁奪。告誡甲乙雙方,鄉鄰相處,當以和睦為貴,甲毋得過苛,乙亦當守信。訟則終兇,各宜反省。”
剩下的四道判題,兩道涉及戶婚田土,一道是關于市井斗毆,還有一道是模擬官員對下屬徇私的處置,相對而脈絡清晰,陷阱不多,王明遠謹慎應對,一一寫完。
接著是兩道詔、誥、表的選擇題,他選擇了較為熟悉的“表”體,模擬臣子謝恩或陳情,注重格式規范與辭藻典雅,倒也順利。
待所有這些題目答完,窗外日頭已然偏西,竟又過去了一整日。_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