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的具體工作由市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孫闊海負責,同時,還有從下轄各區縣抽調上來的三十多名業務骨干。
紀檢監察方面則是市紀委一室主任王浩。
外圍證據組的任務比較重,由一名剛剛調任的副局長親自掛帥。
會議照例是各種動員和反復強調重要性和紀律性,林海也將省委的八個字方針傳達了下去。
由于對政法工作不是很熟悉,他沒敢信口開河,只是很客氣的說,自己主要負責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系,把在偵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市委和李書記,同時將市委的決定和指示精神如實傳達下來。
會議的最后,蔣宏做了總結性講話,在講話中,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十天內完成審訊工作,然后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此一出,在場的辦案人員都面面相覷。
“蔣局,正常情況下,法律還規定最長羈押期限為三十七天呢,這么復雜的案子,你才給三十天的時間,這不是要人命的節奏嘛!”負責審訊工作的孫副支隊長愁眉苦臉的說道。
蔣宏嘆了口氣:“我當然知道時間少,但這個期限,是市委和李書記定下來的,我也沒辦法,在座的諸位,包括林副市長在內,都是李書記親自挑選的,你們有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與任兆南之間很少有瓜葛,沒有瓜葛,做事就少了羈絆,可以放開手腳嘛。”
這句放開手腳意味著什么,是心照不宣的事,大家聽罷互相對視了下,基本都有了底兒。
其實,在司法體系中,公安的權力是相對要大一些的,從立案到偵查再到審理羈押,公安有很大的獨立處置權,至于在審理過程中的諸多約束,在實際工作中是形同虛設的。_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