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崇禎把自己修改過的《規章》交給士紳大會討論時,袁可立還不知道這件事。
不過1日之后,當大明時報把通過的《規章》總論全文刊登出來之后,不僅袁可立知道了,就連京城百官也聽說了這件事。
雖然袁可立知道,崇禎修改過的《規章》內容是什么,他也對皇帝承諾過,會認可這些修改。但事實上,他自己心中并沒有把握,被皇帝修改后的《規章》能不能在朝堂上獲得百官的認可。
畢竟太祖曾經有再先,擅改律法者,是亂法之奸臣。是以后世各代,雖然認為《大明律》的內容已經不敷使用,無法解決當世之問題,也只是以律法為基礎,設立了律例這個擦邊球。
所謂因律生例,因例生例,實際上便是判例法,對于大明律覆蓋不到的問題,采用了同類型案子的判罰為依據。當然,這種判罰的主旨,還是要符合大明律或是儒學的精神。
袁可立編撰這本《規章》,主要還是想要把大明200余年積累下來的民事案例做一個整理,去除掉不具備代表性的案子,同大明律、儒學精神不相符合的判例,還有眾多重復的案例。
他希望,最終能給各地官員建立一套可以操作的判例,從而杜絕地方胥吏利用大明繁復紛雜的案例,操縱司法糊弄地方官員,從而激發日益高漲的民怨。
應該來說,這種想法是好的。從某種程度上來看,也維護了司法的唯一性和崇高性。
但是袁可立編撰這本《規章》的時候,主題和目的還是相當明確的,便是維護上下尊卑的封建倫理秩序和地方上的社會穩定。
因此,這本《規章》不是削弱了地方士紳的權力,反而是加強了士紳對于地方法權的干涉。畢竟,儒家諸賢追求的最好社會形態,便是一個和而不同的**社會。
換句話說,便是一切民事糾紛最好能夠在地方士紳的主持下,內部調解解決,不要鬧上公堂去。實質上,就是把大明縣城以外的區域,交給了地方士紳去管理,以減少辦公成本。
在崇禎看來,袁可立編撰的這本《規章》,在江南這些社會矛盾還算緩和的地區,大約能夠解決不少問題。但是在陜西、河南等社會矛盾已經激化的地區,不過是一紙空文罷了。
當一個人無論怎么努力也活不下去的時候,什么法律都起不了震懾作用。因此,他對《規章》做了一些修改,并加上了:論人的基本權利的總論。
什么是人的基本權利呢?崇禎覺得,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利便是生存下去的權利;其次是保衛自己不受侵害的權利,再次是自由思考的權利,及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等。
在總論的結尾,崇禎以這樣一句話做了總結,“任何一位大明人,都應當履行其對國家應當承擔的義務,如納稅、服兵役等。同時他也同樣享有被國家保護,享受以上基本權利之權力。
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是民眾之間發生的糾紛,一律不得以尊卑身份區別對待,也不得以八議減輕或是免于處罰。利用公職身份、宗室身份、勛貴身份、官員家屬身份、主家身份,對他人做出的侵害行動,同樣不得引用減輕刑罰的八議。”
看過了這篇總論之后,袁可立就對自己這部《規章》能不能通過百官和宗室的認可,大為懷疑了起來。
畢竟,按照這篇總論。大明現在特權階層所享有的特權,都被不同程度的削減了。
袁可立雖然認為,皇帝所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的確讓普通人心生振奮。同以往戲文中說的,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一語有異曲同工之妙。
不過戲文畢竟只是戲文,只要上下尊卑的禮儀體制還在,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就是一句戲。
現在崇禎想要在他的《規章》上做手腳,以他的名義來發布這篇總論,試圖打破上下尊卑的禮制,建立一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這也未免太過于高看他袁可立在官員之中的號召力了。
不過,出于對皇室的忠誠,袁可立對于崇禎修改自己《規章》一事保持了沉默。不管這么說,這篇總論雖然損害了整個大明特權階層的利益,但是就其出發點來看,皇帝寫這篇文章的目的,還是在于保護大明普通百姓的利益。
袁可立是四朝老臣,在朝中資格之老,只有寥寥幾人可以比擬。他又同東林黨人交好,門下幾位學生,如倪元璐、黃道周等人,都是東林黨人新近出現的中堅力量。
他自認,就算是做了些離經叛道的事情,最多也就是敗壞一些名聲。但是如果讓天下人知道,這是皇帝親手寫的總論,恐怕朝野的輿論就不是那么溫和了。
不過當袁可立做好了,在朝堂上被群臣責難的準備時,崇禎卻在士紳大會上首先拋出了對于《規章》的討論。
在牛金星等人的鼓吹下,又有袁可立本人的名望,加上這群士紳代表也正認識到自己所肩負的使命感,處于一種群體性的自我感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