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街道主任也想把你挖過來呢,你們呂主任護的緊...”
...........
街道和婦聯開了聯動會議,給她下達的第一個任務,就是畫宣傳畫冊。
1950年版的《婚姻法》第二條:禁止重婚,即有配偶不得再與他人結婚,也不允許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姜喜珠看到這么簡單明了的一句話時。
只覺得...無從下手。
就這還要宣傳,簡直離譜,但她不能用網絡發達的現代思維來思考這個年代的事情。
她聽張雯說,這邊很多村寨里,一些比較有威望的人家,都有納妾,重婚的行為,不過他們的工作范疇不包括附近的村寨。
主要負責二里渡街道的棉紡廠,鋼廠,以及軍區政治部主動聯系過來需要他們協助的工作。
軍區沒有獨立的婦聯組織。
涉及到軍人和軍屬的婚姻關系的事情都是由政治部負責。
有些政治部處理不了的,又牽扯到婦女思想的,一般政治部會聯系當地的婦聯協助處理。
姜喜珠和陳青山,劉文瀚的事情,就處于軍區政治部聯系她們婦聯上門協調的。
自從開完會以后,她接到了這個主題,就在研究各種法律條例里關于重婚的處罰。
因為1950年的《婚姻法》里沒有明確規定重婚,納妾會有什么處罰,不寫清楚怎么處罰,再宣傳也是沒用的。
鞭子不打身上,誰也不知道疼。
她這幾天一直在研究這些,找資料,找依據。
最終功夫不負有心人。
1950年《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她畫畫前,習慣性要先寫好大綱和故事主線。
所以她首先要了解到足夠的案例。
不知不覺,上班頭一個星期就混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