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會議在法律層面更具有嚴謹性和專業性,還特地聘了兩名專業律師!他們將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和建議,確保會議決策,符合法律法規,為案情的順利推進,提供法律保障。
現在,讓眾人糾結的事情,就是對曾云和厲清霽,作如何處分?
有人主張立馬放人,恢復職復,記大過處分。
而有人執著于撤職處理!
根據《公務員法》第64條的規定,被撤職的公務員,按照規定應降低級別。而僅僅記大過處分,則無須降職,而是留在原崗位查看,十八個月內不能提拔升職。
蕭紅梅系省紀委第一監督室主任,這個45歲的中年女人,憑借過硬的業務素養和出色的業務能力,在省紀委說話份量很重。
但這次,她對曾云一案,倒呈寬容態度。
她見周炳軍已經提了要求,今天一定要討論出結果,要拿出初步的審查意見,供韓仲亭參考。因此,她扶了扶眼鏡,再次反正曾云撤職之事。
她喃喃道:“針對曾云的案情,現在可以說是明析的!曾云也承認,綠谷縣縣長衣海凡,確實送過他東西,也就是現在他女兒家的紅珊瑚雕件!但是,曾云并不清楚,這雕件價值300萬元。他自己供述,以為只是一個不值錢的小玩意!所以才會讓女兒收下!”
“至于牽涉到他口頭鼓勵衣海凡,弄死趙永東一事!衣海凡雖然肯定他說過,但是,曾云不承認有這事!現在雖有通話記錄,但當時的通話聲音無法恢復!因此,這事兒,理論這證據應當不成立!”
“因此,對于他在不知情所收物品價值巨大的情況下,僅僅給予撤職處分,我覺得處罰稍顯過重。在處理這樣的案件時,我們需要全面、審慎地考慮各種因素,而不僅僅是依據物品的價值大小來做出決定。撤職處分,對于官場干部來說,系嚴厲懲罰!但在這過程中,我們更應該考慮到當事人的主觀意圖、行為動機,以及是否有悔過表現等多方面因素。而且,我們應該在維護紀律的同時,也注重人性化的處理方式,給予當事人適當的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我覺得給曾云記大過處分,就差不多了!”_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