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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地小說網 > 三國之最風流 > 第二卷 西鄉薔夫 63 田邊斷案(上)

        第二卷 西鄉薔夫 63 田邊斷案(上)

        程三答道:“是。”

        “王甲告他毆父,是否屬實?他打了你么?”

        程三囁囁嚅嚅,道:“打是打了一下,。”

        王甲插口道:“什么叫‘打是打了一下’?你這逆子明明是舉著棍棒,朝你腦袋上狠狠地砸了一下!,荀君,人雖是野人,卻也知道,就連詈罵父母也是重罪,何況毆父?此等不孝子,有何顏面立於天地之間?請荀君快將他治罪!”

        程三漲紅了臉皮,焦急地分辯道:“荀君,人之子雖然打了人一下,但卻是絕非有意。”

        荀貞心道:“王甲狀告程三之子毆父,程三沒有否認,來此事是真了。,只是,程三為何一直其子‘不算打他’,‘絕非有意’?是因為害怕其子受刑,所以包庇隱瞞?還是因為另有蹊蹺緣故?”問程三之子,道,“你打你的父親了么?”

        程三之子從跪下來開始,一直沒有話,面色蒼白,簌簌發抖,可能是因為被“毆父”這個罪名嚇著了。聽見荀貞詢問,他結結巴巴地回答道:“、人打了。”

        “是用棍棒打的?”

        “是。”

        “你可知‘毆父’乃為重罪,按律當要棄市?”

        程三之子恐懼駭怕,癱軟地,喃喃道:“、人,、人。”程三歹比他年長,膽色壯些,還能不口地叫道:“人子冤枉、人子冤枉。”

        “程三,你可是因不愿你兒子受刑,所以隱瞞包庇?雖然按照律法,‘親親得相首匿’,但是這個‘得相首匿’卻只限於子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你身為人父,隱匿你兒子的罪行,是‘父母匿子’,卻不允許的范圍內,依律可是要‘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的也。”

        荀貞注意到王甲聽到此處,臉上露出得意的笑容。程三面如土色,叩頭道:“人之子的確是打我了,但他絕不是有意的。”

        “噢?不是有意的?此話怎講?你細細道來。”

        “人與這王甲是同里人,素來不睦,常彼此相爭。今天上午,又吵了起來,到惱處,這王甲便舉拳擊我。人之子適旁邊,就上前勸攔。王甲先將人之子推開,又抽出拍髀,前來刺我。人之子情急,隨手從墻邊拾了根木杖,欲要打他,卻不料失手打了人頭上。”

        “你是王甲拿刀刺你,你兒子想打他,卻不心打了你?”

        “正是。”

        程三拉著他兒子,兩人連連叩首。他接著道:“人之子一向孝順,又怎會毆我?今天他打我這一下,實非有意。我挨了一棍后,這王甲便高聲大叫,我兒子毆我,拉了我們去官寺告狀。去官寺的路上,剛見荀君正此處審案,因不敢打攪,便相候側,等待至今。,荀君,人之子真的是因為失手才打了我,求荀君開恩,饒恕他的罪過。”

        “原來如此!”

        旁聽的功曹佐史對時尚道:“不意此案竟有此曲折。,時君,聞聽你是鄉父老宣公門下的高才弟的是陽翟郭氏家法,必然精通法律,以你來,此案該如何判定?”

        “‘毆父’所以是重罪,是因大逆不孝,天地不容。可這程三之子之所以打了他的父親,卻并非是因為不孝,恰恰相反,反而是出於孝心,是為了救他的父親。此案、此案,。”

        “此案如何?”

        時尚沉吟片刻,想起來了一件事,道:“我得前朝董仲舒所作的《春秋決獄》中有一案與此相似。”

        《春秋決獄》是一判例書,共計有二百三十二事,通篇以“《春秋》之義”來判案定罪,將《春秋》大義當作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也即“經義定罪”。和正統的法家相比,二者的區別:法家完全依照律法斷案,而春秋決獄則主要是根據犯罪人的動機來判案,也就是:如果出發點是的,那么即使觸犯了律法也可以不予追究或減輕處罰。

        《春秋決獄》是前漢的書,董仲舒的名聲雖然很大,“經義定罪”的法也早就風行兩漢,但當世書籍傳播不易,不是搞律法這個專業的也不一定過這書。那個功曹書佐就沒過,他驚訝地道:“《春秋決獄》里有類似的案例?,時君連《春秋決獄》都過么?果然博學。”

        時尚慚愧地答道:“《春秋決獄》一書,我并沒有過原文,只是早幾年前聽先講課時,聽先提起過。”

        “怎么判的?”

        “董仲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認為不當坐。”

        “‘君子原心,赦而不誅’?”這個功曹書佐是標準的儒家子弟,對這句話非常贊同,點頭道,“不錯不錯,正該如此!”心中想道,“縣中有人荀君刻薄殺,任鄉有秩不足一月便滅第三氏,他恐怕是不會贊成君子原心的,也不知會不會將這程三之子赦而不誅?”

        1,判例。

        判例即表示將某一判決作為審理同類案件的前例。

        我國早周朝,就有用“判例”斷案的事例。秦的律法中有“廷行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漢承秦制,除了依法斷案外,也有很多依“判例”斷案的案例。西漢孝武帝時,“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就是故事、前例的意思,也即“判例”。

        兩漢有不少判例書,影響較大的大約有兩,一即《春秋決獄》,另一是東漢的《法比都目》。《法比都目》共有九百六篇,是當時法定的判例匯集。

        節中的“二人爭縑”案即是出自《法比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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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长谷川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