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竹有油田開發株式會社工作效率不得不叫我們佩服,半年時間共打井1口,其中有口井出現工業油氣流,1口井是日產1。8萬噸的“大金娃娃”,(鐵人王進喜語)日本竹有集團已經安排一艘50萬噸的油輪在裝載,眼看時機已經成熟,我開始安排各部門開始收網。
首先,我們用傳真的形式告訴竹有集團,說明那份合約我們暫時不能確認,因有重大文件誤差,正在核實中。接著,我們通知有關海關對竹有公司的油輪不能報關放行,并在香港的《港龍日報》日報上連續暴露與日本竹有集團的合約相關的內幕消息。影射日方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拉我方人員下水。還有的是對坐牢的當事人的采訪,等等。
竹有公司一看問題急轉直下,馬上找我們協商,說“不要確認了,請馬上按原合同執行,放行油輪。”可是我們不答應,說現在社會輿論太大,希望對方合作配合我們搞清楚簽合同時候的細節,以便我們向政府和股民解釋。總之,我們是軟拖爛纏,就是不給他們報關,期間我和阿松,還有邢路都去了孟加拉灣考察那里的海上石油的前景,日方來電催問,我就叫秘書回答他們主管人員都不在,眼看著,油田的幾個大型儲油罐都裝滿了,油輪也裝滿了,油田要停產了,竹有公司面對我們的“無賴”做法,忍無可忍,終于鋌而走險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了我們(因為當時那些混球在雙方約定仲裁機構時堅決要求是北京高級法院,按慣例應該是設在北京的國際仲裁委員會,但是他們以為北京有他們的各種關系人,所以堅持在北京法院,竹有看到他們的貪婪以為不會有多大問題,再說去法院打官司對于外國企業來說也不新鮮)。當我聽到這個消息時我們正在緬甸的仰光“休假”,我和阿松都大喜過望的連連叫好。邢路這個書呆子不知是怎么回事,在那里莫名其妙的看著我們兩個半大老頭子手舞足蹈。
很快我們就從仰光回到國內,邢路作為法人代表當然要積極應訴,我們在國內也請了最著名的律師,不過那是裝樣子的,法院也以最快的速度受理,立案,進行庭前調解,可惜我方根本不承認我們有什么違法,一再說明我們是在核實原來簽約雙方的手續和文件,在原來的合同中又沒有規定我們在合約的前期執行中,配合對方需要多少個工作日,對方指責我們拖延是沒有道理的。合約里為什么會出現這樣大的漏洞呢?是怎么回事?原來這是日方準備在原油到手后給自己一個寬松的繳款時間,因此在執行合約的細節上,故意遺留下來等自己執行的時候鉆空子的,沒想到被我們先利用上了。
法院在庭前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很快就進入了審理程序。首先是法庭核對雙方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并對不一致的文件進行司法鑒定。很搞笑的是我們故意把今年才批轉下來的開采證、探礦證副本提交法庭,就是傻子也看的出來雙方提供的證件出入有多大了。對方提供的文件經過司法鑒定被確認為是偽造的假文件,整個訴訟形式急轉直下,原告請的國際知名大律師當時一下子就懵了,在法庭上不住的念叨“怎么會這樣?!”
“請被告回答,你們為什么提供今年才新簽發的開采許可證和探礦許可證?”法官問我們。
“因為在我們接受之前,南海海洋公司因管轄地域歸屬個管轄權問題沒有同海南省和國土資源部銜接好,一直沒有辦理上述兩個證件,至于原告出示的證件我們沒有看到過,也不知道是如何送到原告手里的。”邢路冷靜的回答。
“請問原告,你們提交的開采證、探礦證是從哪里得來的,是誰提供給你們的?”法官又嚴肅的質問原告。
由于案情的突然復雜化和案情性質的轉化,從普通的涉外糾紛經濟案件轉變成了具有詐騙性質的刑事案件,使得檢查機關開始介入。而作為原告的竹有集團沒有辦法說清楚當時簽約的被告為什么會給他們提供這樣的證件,更沒有辦法說清楚當時他們委托的律師在海南省國土資源廳是怎么核實的。(顯然是原來的那幫小子在海南做了手腳)當法官審核到外貿部的批文時把原來在外貿部搞批文的那幾個貪官的案卷調了出來,然后質問原告為什么會在正當貿易的洽談過程中賄賂中國政府官員。堂堂的原告被問的張口結舌,不知如何回答,現在原告幾乎變成了刑事嫌疑犯了。不過對方的大律師果然不含糊,他首先申明,
“1、刑事案件不宜攪和在經濟糾紛的民事案件里,應該區分對待。
、原告所提供的虛假證明文件不是故意行為,原告也是受害方,在這里只能是法院不予以采納而不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對中國個別官員的賄賂行為是竹有集團內個別人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無論是受賄官員的證詞還是在竹有公司的財務賬目上都無法證明竹有集團進行了法人行賄。
4、由被告方提供的虛假文件已經構成了詐騙罪,責任在被告。
5、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應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利益。”
其實法院早就清楚這樣的邏輯思路,不過是根據法律程序必須要經過法庭調查才能做出裁決。很快法院的裁決下來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有關章節,就日本國竹有集團訴中國南海海洋油氣田開發公司一案,現裁決如下:
“1、案中涉及的原告賄賂情節由檢查機關會同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另案審理。
、由原告提供的被告第11號、1號法律文件系偽造,不予以采納。